為加快推動全域內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,切實促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,滿足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態環境的需求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和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《渭南市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行動方案(2023-2027)》《白水縣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行動方案(2023—2027)》及煙花爆竹管控工作精神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,結合白水縣實際,特制定本通告。
一、本通告所稱的煙花爆竹,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、煙火藥、引火線等物品。
二、白水縣行政區域內自2023年11月1日起,全面禁止銷售、燃放煙花爆竹。
三、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、運輸、儲存、銷售煙花爆竹,違者由縣公安局、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;構成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四、對在白水縣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,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,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,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
五、對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,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,由縣應急管理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,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,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;構成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、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、包裹、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,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,由公安部門沒收攜帶、郵寄、夾帶的煙花爆竹,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。
七、對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,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。
八、各鎮(街道)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,發現違規生產、運輸、儲存、銷售、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,要立即予以制止;縣教育局、公安局、民政局、住建局、交通運輸局、應急管理局、市場監管局、城管執法局、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要落實行業監管責任;機關、團體、企業事業單位,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、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組織,要加強禁售禁放宣傳,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,對危害公共安全的,要配合縣公安局、應急管理局及時依法查處。
九、廣大群眾要切實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,自覺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定,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非法生產、采購、運輸、儲存、銷售、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,為社會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作出貢獻。(舉報電話:白水縣公安局110、白水縣應急管理局0913-6181000)。
十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
白水縣人民政府
2023年10月27日